共同养育的“毛孩子”,离婚/分手后归谁?
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
不少伴侣会为了财产问题争吵
但你见过争宠物所有权的吗?
来看下面两个案例↓
夫妻俩离婚争爱犬“柔性”方式解纠纷
徐某(女)和李某(男)曾是一对恩爱夫妻,两人于2015年结婚,未生育小孩。因为非常喜爱宠物,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。
后因多种原因,徐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,并于2022年4月选择了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。案件被受理后,徐某和李某均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,并且很快就对房子、车子等家庭财产的处置达成了共识。
但在柯基犬的所有权问题上,徐某和李某却产生了严重分歧,双方为此激烈辩论,互不让步。
徐某表示这只柯基犬是她买回来的,其日常的吃喝拉撒也主要由她照料,自己早已将柯基犬当成了家人,感情深厚。而李某平常工作繁忙,一有空就喜欢打游戏,缺少对柯基犬的照顾。
李某表示虽然他日常照料这只柯基犬吃喝拉撒的时间较少,但经常会陪着它出门遛弯,自己同样将它当成了家人,将其视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柯城法院审理认为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、饲养的宠物,应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
“但是,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,宠物却难以进行实物分割,因为宠物是有生命的,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,宠物对于他们而言不仅是一个‘物’或者财产,更多的是心灵寄托,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。”本案承办法官表示。
如果能在既照顾双方感情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,通过调解或双方协商等柔性方式处理宠物的“抚养”问题和探望问题,可能会在矛盾的妥善解决方面取得更好效果。据此,承办法官对徐某和李某展开耐心调解,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。
综合考量柯基犬由徐某购买、平时也由徐某照顾及生活环境等因素,徐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中约定:这只柯基犬归徐某所有;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费用,直至柯基犬去世;柯基犬的医疗费,由双方各承担一半。双方还口头约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时间内,李某只要提前联系,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。
他出钱共饲养它归谁?
法院“溯源确权”林某(男)与廖某(女)原是男女朋友。2021年10月,某宠物医院开展活动,充值一定金额可获赠一只蓝猫。同年10月29日,林某陪同廖某到店,廖某挑选好蓝猫后,林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000元。之后蓝猫一直由双方共同饲养。后来双方产生矛盾,感情恶化,同年11月10日,廖某与好友进入林某家中,不顾林某反对将蓝猫带走。为要回蓝猫,林某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廖某归还蓝猫或退还款项1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宠物医院登记的会员名字为廖某,蓝猫也由廖某负责挑选,双方当时处于恋爱期间,林某充值的费用应认定为对廖某的赠与,蓝猫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廖某。最终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随着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,越来越多的人将陪伴的渴望寄托于宠物,宠物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物质属性之外,更多地被赋予了情感角色。
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“抚养权”的相关规定,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,那么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。但宠物是有生命的,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,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,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、日常照料、生活环境等因素,为宠物寻找更合适的“抚养”对象。
法官建议共同饲养宠物的情侣可以提前约定好宠物的所有权归属,防止因感情变故产生纠纷。而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,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。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进行分割时,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非抚养一方适时探望宠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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